据法治日报报道,今年1月5日,滕某在新疆奎屯市的一家理发店理发时,突然感到身体不适,连续两次说“我好难受”,随后便倒在了地上。店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向店主报告了情况。在等待救援的过程中,店员为滕某实施了掐人中的急救措施。店主随后赶至,并迅速联系附近诊所的医护人员前来店内,对滕某展开心肺复苏操作,并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最终,滕某由于脑动脉瘤破裂导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抢救无效去世。
滕某的家属认为,理发店在滕某未适应室内外温差的情况下就进行洗头,店员也未能及时关注到滕某的身体状况,并且质疑掐人中的施救方法不当,因此将理发店诉至奎屯市人民法院,索赔金额超过46万元。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滕某在倒地前的状态是稳定的,突发昏厥并不是由于理发店的设备缺陷、环境隐患或管理失误导致的。洗头是店里的常规服务,滕某也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完成这一过程,理发店对滕某的特殊体质及突发疾病风险没有预见能力。事故发生后,店员和店主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家属指责的错误施救行为,法院指出,尽管掐人中不属于专业的急救措施,但属于普通人在紧急情况下的善意应急处理,这并不构成侵权。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滕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滕某的家属对此判决不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限的,需与行业特点及风险管控能力相匹配。滕某的去世是因其自身潜在的疾病突发,理发店没有事前预见或主动防范的可能性。店员在危急时刻的救助行为是自愿的,虽然施救方式有些不足,但施救者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依照民法典中关于紧急救助的免责条款,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最近,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在法官的说明中提到,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合理范围内的有限责任,而不是无限责任,不能对顾客因自身特殊体质或潜在疾病引发的突发意外承担预见和防控责任。民法典中的“好人条款”旨在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不希望施救者在行善的过程中承受额外的责任。在紧急情况下,普通人的施救行为难以做到完全专业,如果对施救的方式稍有瑕疵就追究责任,这可能会严重打击公众的施救积极性,导致社会上出现不愿意救助他人的现象。
202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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